27.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
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
後餘額多少補償耕地承租人?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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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80), C(6), D(4), E(0) #2390349
統計: A(7), B(180), C(6), D(4), E(0) #2390349
詳解 (共 1 筆)
#5994504
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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