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於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團體的捐贈,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多少的範圍內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A)10%
(B)20%
(C)50%
(D)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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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274), C(38), D(21), E(0) #1957687
統計: A(560), B(274), C(38), D(21), E(0) #1957687
詳解 (共 2 筆)
#3229308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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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449
第 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
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
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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