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據《教師法》之規範,下列那一項非屬教師之權利?
(A)擁有專業自主權
(B)組織工會及罷教權
(C)參加在職進修、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
(D)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689), C(65), D(30), E(0) #3113886

詳解 (共 3 筆)

#5837864
教師法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
(共 4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426478
第 五 章 權利義務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3
0
#6373574

教師尚無罷教權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