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刑警甲為取得被告自白,以極不人道手段嚴刑逼供,問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A)濫用
職權追訴處罰罪
(B)凌虐人犯罪
(C)枉法裁判罪
(D)違法執行刑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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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566), C(1), D(57), E(0) #2543879
統計: A(92), B(566), C(1), D(57), E(0) #2543879
詳解 (共 4 筆)
#6310865
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I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 (凌虐人犯罪)
I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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