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若不服舉發事實,下列何者不正確?
(A)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
陳述意見
(B)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之裁決,應以舉發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C)提起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提起訴訟之機關為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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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0), C(11), D(8), E(0) #2948177
統計: A(11), B(30), C(11), D(8), E(0) #2948177
詳解 (共 1 筆)
#5733395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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