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有關藥品查驗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送驗藥品與申請資料不符,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6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
(B)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6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
其他藥物之變更案及展延案
(C)對於查驗登記案未獲核准,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4個月內提出申復
(D)申復人不服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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