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某藥局在臉書Facebook設立藥局專頁,分析所售A藥品所適用之醫療案例,並直播某病人對A藥品之使用經
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藥局之臉書Facebook專頁可使多數人知悉A藥品之內容,屬廣告管理範疇
(B)以招徠銷售為目的,於該藥局之臉書Facebook專頁舉醫療案例分析A藥品之特色,屬藥物廣告
(C)該藥局藉由該藥局臉書Facebook專頁直播某病人對A藥品之使用經驗分享,非屬藥物廣告
(D)持有A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方得為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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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78), C(3291), D(224), E(0) #2969341
統計: A(96), B(278), C(3291), D(224), E(0) #2969341
詳解 (共 9 筆)
#5716170
藥物廣告:
| 定義 | 藥事法第24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
| 申請人 | 藥事法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
| 申請方法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 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
| 期限 | 藥事法66-1條: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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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限制 |
藥事法第68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7條: 藥物廣告之內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
一、涉及性方面之效能者。
二、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
三、表示使用該藥物而治癒某種疾病或改進某方面體質及健康或捏造虛偽情事藉以宣揚藥物者。
四、誇張藥物效能及安全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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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錯請幫忙訂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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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268
如果廣告不得以採訪或報導為宣傳為之的話,那C選項那樣就不算是藥物廣告,所以C選項是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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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002
所以網紅藥師們介紹藥品時都會遮藥名
而介紹保健食品不用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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