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某藥局在臉書Facebook設立藥局專頁,分析所售A藥品所適用之醫療案例,並直播某病人對A藥品之使用經 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藥局之臉書Facebook專頁可使多數人知悉A藥品之內容,屬廣告管理範疇
(B)以招徠銷售為目的,於該藥局之臉書Facebook專頁舉醫療案例分析A藥品之特色,屬藥物廣告
(C)該藥局藉由該藥局臉書Facebook專頁直播某病人對A藥品之使用經驗分享,非屬藥物廣告
(D)持有A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方得為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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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81), C(3327), D(225), E(0) #2969341

詳解 (共 10 筆)

#5578653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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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789
複習一下申請廣告的一些數字~讀法規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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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6170

藥物廣告:

定義 藥事法第24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申請人 藥事法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申請方法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
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期限 藥事法66-1條: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內容限制
藥事法第68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7條:
藥物廣告之內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
一、涉及性方面之效能者。
二、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
三、表示使用該藥物而治癒某種疾病或改進某方面體質及健康或捏造虛偽情事藉以宣揚藥物者。
四、誇張藥物效能及安全性者。


如有錯請幫忙訂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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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997
28.下列有關藥物廣告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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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151
 藥物廣告  藥事法與藥事法施行細則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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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369
廣告 申請對象 有效期限 展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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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8234
常考!!建議表格全背!!1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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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002

所以網紅藥師們介紹藥品時都會遮藥名

而介紹保健食品不用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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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268
如果廣告不得以採訪或報導為宣傳為之的話,那C選項那樣就不算是藥物廣告,所以C選項是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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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832

這題考的是現在非常常見的「網路行銷與藥事法規」的衝突!很多診所或藥局的小編常會因為不懂這條法規,在臉書粉專上亂發文或開直播,最後收到衛生局幾十萬的超級大罰單。

題目要選出「錯誤」的敘述,答案是 (C)

幫你把「藥物廣告」的法規邏輯和各選項對錯拆解出來:

為什麼 (C) 是錯誤的敘述?(本題答案)

  • 法規邏輯: 只要你提到了特定藥品,並且帶有「招徠銷售(想賣東西)」的目的,不管你用什麼形式(圖文、短影音、直播),在衛生局眼裡通通都是藥物廣告。

  • 抓漏: 藥局開直播找病人來「分享使用A藥品的經驗」,這就是標準的「見證行銷(口碑行銷)」。這絕對屬於藥物廣告!而且更嚴重的是,依據法規,藥物廣告「嚴禁」利用藉由採訪、報導或使用經驗分享的方式來做宣傳。所以這個直播不但是廣告,還是一個絕對會被重罰的違法廣告。

順便幫你複習 (A)、(B)、(D) 為什麼是正確的:

  • (A) 該藥局之臉書Facebook專頁可使多數人知悉A藥品之內容,屬廣告管理範疇:✅ 正確。

    只要是在公開的社群平台上(不特定多數人都能看到),發布特定藥品的資訊,就會被納入藥物廣告的管轄範圍。

  • (B) 以招徠銷售為目的,於該藥局之臉書Facebook專頁舉醫療案例分析A藥品之特色,屬藥物廣告:✅ 正確。

    這就是《藥事法》對廣告的定義:「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用案例來分析特色,目的就是要別人來買,當然是廣告。

  • (D) 持有A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方得為藥物廣告:✅ 正確。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考點!不是誰都可以幫藥物打廣告的。依據規定,只有「持有該藥品許可證的藥商(也就是原廠或總代理)」,才有資格把廣告文案送去給衛生局審查。一般的終端藥局是不能隨便自己當起代言人拍廣告的。

? 國考/實戰秒殺心法:

在社群媒體時代,只要看到題目裡有「FB粉專、IG、直播、YouTuber推薦、病人經驗分享、案例分析」,加上「特定藥品」,不用懷疑,它就是藥物廣告!而且通常經驗分享跟直播都是直接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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