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不屬於消防法中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A)電影院
(B)歌廳
(C)養老院
(D)10平方公尺之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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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6), C(114), D(2444), E(0) #1869713

詳解 (共 5 筆)

#3120224
消防法施行細則§13: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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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 三餐 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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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補(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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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13條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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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252
第1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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