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上傳及交付之規定,何者有誤?
(A)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除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於本期
貨信託基金開始募集之日起三日前,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B)追加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C)期貨信託事業應交付申購人公開説明書,或經申購人之同意,依其指示之電子郵件網址傳送公開
說明書予申購人
(D)期貨信託事業更新公開說明書,應於更新十五日内將更新後公開説明書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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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7), E(0) #1793148
統計: A(0), B(1), C(0), D(7), E(0) #1793148
詳解 (共 1 筆)
#4367261
期貨信託基金除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
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
金)者外,應於成立後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但期貨信託基
金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刊印之年度財務報告,內容足以涵蓋第二十一條規
定之事項者,得以年度財務報告取代加附之。
前項公開說明書或年度財務報告刊印前,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
事項,應一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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