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流標無需製作紀錄
(B)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應予縮短
(C)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
(D)流標須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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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95), C(587), D(315), E(0) #2334953
統計: A(7), B(195), C(587), D(315), E(0) #2334953
詳解 (共 9 筆)
#4945824
(D)第 51 條
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
五、開標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
五、開標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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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373
D選項錯在:
細則第 85 條
細則第 85 條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得標廠商名稱。
四、決標金額。
五、決標日期。
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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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676
細§51
§48
細§57
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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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2883
本文第六十一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才需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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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896
(B)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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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411
(A)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51條第2項
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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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政府採購法 第48條第2項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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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57條第1項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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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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