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應向下列哪一機關申請許可?
(A)經濟部
(B)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C)勞動部
(D)內政部。
(A)經濟部
(B)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C)勞動部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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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9), C(84), D(9), E(0) #3534343
統計: A(1), B(29), C(84), D(9), E(0) #3534343
詳解 (共 1 筆)
#6630329
法規名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二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及變更
第 12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應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從事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者,應備下列文件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法人組織章程或合夥契約書。
三、營業計畫書或執行業務計畫書。
四、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五、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但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免附。
六、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繳驗前項文件之正本。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之從事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者,應於申請設立許可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應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從事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者,應備下列文件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法人組織章程或合夥契約書。
三、營業計畫書或執行業務計畫書。
四、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五、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但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免附。
六、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繳驗前項文件之正本。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之從事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者,應於申請設立許可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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