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傘型基金以資產配置為其理念,下列有關傘型基金之規範敘述何者錯誤?
(A)傘型基金係於該基金下投資不同之子基金
(B)子基金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或交叉組合各種基金
(C)子基金數得超過三檔,且應依次申請同時募集
(D)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基金間之轉換須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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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66), C(1279), D(206), E(0) #2985145
統計: A(58), B(66), C(1279), D(206), E(0) #2985145
詳解 (共 4 筆)
#5614689
子基金數不得超過3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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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1149
(C) 子基金數得超過三檔,且應依次申請同時募集
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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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C)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B)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或交叉組合各種類基金。
三、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D)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基金間之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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