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 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其中有關高級中等以下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計畫期程為:
(A)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B)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C)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D)六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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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116), C(104), D(166), E(0) #322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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