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現行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 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 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 帳戶價值。」本規定之目的為何?
(A) 避免利用未成年人避稅
(B) 保障未成年人身體生命安全
(C) 提供未成年人購買保險的權利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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