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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春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13582 | 科目: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春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13582

年份:112年

科目: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27.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並指定其子女丙、丁、戊為受益人,但未指定保險金分配比例,嗣後, 丁故意將乙殺害致死,甲、丙、丁、戊各可請求多少保險金?
(A) 甲 0 元、丙 250 萬元、丁 0 元、戊 250 萬元
(B) 甲、丙、戊各得 500 萬元的三分之一,丁 0 元
(C) 甲 83.33 萬元、丙 166.67 萬元、丁 83.33 萬元、戊 166.67 萬元
(D) 甲、丙、丁、戊皆不得請求保險金,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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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受益權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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