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雇主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
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其一定比例,係規定有效劑量為 X 毫西弗,皮
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為 Y 毫西弗。其中 X 與 Y 分別為:
(A) 20 與 50
(B) 6 與 50
(C) 20 與 150
(D) 6 與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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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6), C(11), D(136), E(0) #1889168
統計: A(1), B(26), C(11), D(136), E(0) #1889168
詳解 (共 1 筆)
#6582377
游離輻射防護實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為劑量限度之十分之
三;其有效劑量為六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為五十毫西弗,皮膚
或四肢之等價劑量為一百五十毫西弗。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作業場所具備有用於監測
工作位置之輻射劑量(率)監測器,且其監測結果足以代表輻射工作人員
所接受之劑量。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為劑量限度之十分之
三;其有效劑量為六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為五十毫西弗,皮膚
或四肢之等價劑量為一百五十毫西弗。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作業場所具備有用於監測
工作位置之輻射劑量(率)監測器,且其監測結果足以代表輻射工作人員
所接受之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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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本法)
第15條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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