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醫院、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營業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 商場,舞廳、遊藝場、集會堂、市場等用途之建築物、其樓梯級高與級 深規定分別為
(A)18 公分以下、26 公分以上
(B)20 公分以下、21 公分以 上
(C)20 公分以下、24 公分以上
(D)12 公分以下、25 公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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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18), C(26), D(14), E(0) #2495337

詳解 (共 1 筆)

#689784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3條 

二、學校校舍、醫院、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商場(包括加工服務部等,其營業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舞廳、遊藝場、集會堂、市場等建築物之樓梯。
樓梯及平臺寬度:1.04公尺以上
級高尺寸:18公分以下
級深尺寸:26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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