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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
兼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
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管理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以上說明係指辦理何種投資型保
險
(A)由要保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B)非由要保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C)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
標的
(D)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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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72), C(260), D(580), E(0) #3018266
統計: A(130), B(72), C(260), D(580), E(0) #3018266
詳解 (共 3 筆)
#5779005
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管理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保險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管理事業,管理事業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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