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1 條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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