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案件係屬地方法院簡易庭專屬管轄之案件?
(A)核駁被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之案件
(B)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件
(C)易以拘留期內申請繳納罰鍰之案件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受處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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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69), C(77), D(60), E(0) #313838

詳解 (共 1 筆)

#972615

(A)

第 20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B)

第 46

聲請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欲完納罰鍰者,應予准許。

前項情形尚未裁定者,警察機關應即向簡易庭撤回易以拘留之聲請。


(C)

第 44

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

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期間。

被處罰人非因過失遲誤聲明異議之期間者,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

回復原狀。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之時期,

檢同聲明異議書狀,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接受回復原狀之聲請,應即繕具意見書,一併送交簡易

庭裁定。

簡易庭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應與補行之聲明異議合併裁定。

回復原狀之聲請,於裁定前,警察機關或簡易庭得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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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1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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