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履約保證金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
(B)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機關得不按原定進度發還履約保證金,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
(C)轉包者,依轉包部分所占契約比例之保證金。
(D)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 B(12), C(170), D(2), E(0) #662411

詳解 (共 3 筆)

#2711713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章 履...
(共 2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522988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20條...
(共 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5502530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三 章...
(共 7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