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應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開標後合格原住民廠商1家及非原住民廠商2家,該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如洽該廠商減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廠商得書明願以底價再減1000元承作。
(B)機關得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洽其優先減價乙次。
(C)機關不得限制減價次數。
(D)原住民廠商未達法定家數,宣布無法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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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100), C(8), D(1), E(0) #2066848
統計: A(195), B(100), C(8), D(1), E(0) #2066848
詳解 (共 3 筆)
#5189869
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
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
達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可採行下列任一種作
業方式辦理:(一)第1種: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
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投標
廠商家數未達3家者,可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
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
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
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
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該第2階段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
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
4條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二)第2種:1、第1次公告招標限原住
民廠商投標,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則辦理第2
次招標。第2次開放全部廠商投標,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
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規
定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2、上開第1次公告結果未達3家原住民廠商
,並已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
限制性招標者,得就已投標之原住民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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