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某甲於 96 年 1 月 3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壽險 200 萬,不幸於 97 年 6 月 8 日因深頸部感染引發敗血症致死。保險公司 97 年 7 月 10 日調查發現 被保險人曾於 95 年因糖尿病求診台大醫院未告知。糖尿病對死因有影 響,但因果關係不明確。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保險法第 64 條,被保險人投保前罹有糖尿病未告知,影響保險 公司之危險評估,保險公司得據以解除契約。
(B)若被保險人於病歷上之主訴表示其於投保前即曾因高血壓長期服藥 控制,則保險公司亦得做為解除契約之依據。
(C)若受益人能證明糖尿病與死亡無因果關係者,則保險公司仍需負給 付保險金之責任。
(D)若保險公司於 97 年 8 月 15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受益人,以糖尿病未 告知解除契約,是無效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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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3), C(6), D(12), E(0) #181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