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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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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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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8485 |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8485
年份:
103年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28 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義務?
(A)義務人已申報財產,但申報內容因其故意短報而不正確
(B)卸職後未完成申報
(C)義務人認為岳母以其配偶名義開戶,故無須申報
(D)義務人前後年度申報財產,經比對後發現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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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正一品
B4 ·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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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D如:中樂透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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