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不需要公民投票決定?
(A)領土變更
(B)憲法修正
(C)罷免總統、副總統
(D)彈劾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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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460), C(229), D(9700), E(0) #675130
統計: A(285), B(460), C(229), D(9700), E(0) #675130
詳解 (共 6 筆)
#977051
修#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修#2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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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80
憲增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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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77
憲增4-5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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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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