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那一種情形,非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狀況?
(A)法官與被告訂有婚約
(B)法官現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C)法官曾為告發人
(D)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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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42), C(483), D(2619), E(0) #1266033
統計: A(129), B(142), C(483), D(2619), E(0) #1266033
詳解 (共 6 筆)
#1431369
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
第18條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的情形,非應自行迴避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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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2565
109年修法:
第 18 條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 19 條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
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
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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