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的學歷採認與在臺灣地區資格取得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得予採認在大陸地區所接受教育之學歷
(B)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由教育部擬訂相關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C)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其採認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D)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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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8), B(79), C(55), D(166), E(0) #2129118

詳解 (共 3 筆)

#4444832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 22 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
,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
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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