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以下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91.6.12)」之相關規定,何者為正確的?
(A)各縣市政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掌管相關業務
(B)性侵害防治中心的業務範圍之一是提供24 小時之電話專線服務
(C)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至少6 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D)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得委託諮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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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4), C(9), D(12), E(0) #349896
統計: A(18), B(24), C(9), D(12), E(0) #349896
詳解 (共 4 筆)
#374740
| 第 6 條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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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43
| 第 7 條 |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 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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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46
| 第 15 條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 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 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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