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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86367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86367

年份:109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2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關於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權之敘述,何 者錯誤?
(A)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有行為 能力之直系親屬代理出席
(B)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C)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 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D)承租人亦得受託代理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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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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