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一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設籍新北市,其會計事務之主管機關為:
(A)新北市稅捐處
(B)新北市政府
(C)經濟部
(D)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 B(1104), C(245), D(167), E(0) #1464542

詳解 (共 2 筆)

#2169841
商業會計法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
(共 3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2
0
#2985922

商業會計法第3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