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護照條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下列何者不屬於該要件?
(A)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B)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C)最近10年內曾經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
(D)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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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11), C(1780), D(315), E(0) #2032373

詳解 (共 5 筆)

#3495303
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 滅失為由申請護照 達2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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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219
第 21 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A)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B)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D)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C)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
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
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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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701
護照條例第 21 條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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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136
第 21 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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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9667
第 21 條 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A)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B)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D)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C)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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