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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55254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55254

年份:105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28 依護照條例之規定,以護照充抵債權或債務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如何處罰?
(A)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B)處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C)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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