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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專技高考_消防設備師:消防法規#33736 |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專技高考_消防設備師:消防法規#33736

年份:103年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28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其有關 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通風及排出設備,應設置防火閘門。但管路以不燃材料建造,或 內部設置撒水頭防護,或設置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B)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尺
(C)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60 平方公尺
(D)僅能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 1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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