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其有關
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通風及排出設備,應設置防火閘門。但管路以不燃材料建造,或
內部設置撒水頭防護,或設置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B)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尺
(C)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60 平方公尺
(D)僅能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 1 層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23 條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