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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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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 申報)大意#6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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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 申報)大意#66871 |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 申報)大意#66871
年份:
106年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28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對於何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A)擬予考績列乙等人員
(B)擬予考績列丙等人員
(C)擬予一次記一大過人員
(D)擬予一次記二大過人員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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