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增建或改建部分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條
文施行日起,若僅考量面積因素,按規定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多少以上或佔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多少
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A) 1000 平方公尺,三分之一
(B) 1000 平方公尺,二分之一
(C) 1500 平方公尺,三分之一
(D) 1500 平方公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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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314), C(44), D(17), E(0) #1016658
統計: A(116), B(314), C(44), D(17), E(0) #1016658
詳解 (共 1 筆)
#1461965
| 設置標準第13條規定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 更用途後之標準: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 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 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 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四、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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