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免經催告程序的戶籍登記,不包括下列何者?
(A)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B)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C)死亡宣告登記
(D)輔助宣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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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6), C(186), D(1337), E(0) #2331912
統計: A(26), B(66), C(186), D(1337), E(0) #2331912
詳解 (共 3 筆)
#4418245
法規名稱: 戶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C)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A)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B)
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D)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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