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時,並知悉該出生當事人於出生當天已為其生父認領,當事人的姓氏,如
何登記?
(A)抽籤決定依父或母姓
(B)從母姓
(C)依監護人姓
(D)從認領者姓
統計: A(136), B(173), C(10), D(33), E(0) #1788933
詳解 (共 8 筆)
謝謝樓上講解,只是認領不就視為婚生,為什麼不是未能確定,由申請人抽籤呢?
民法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法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戶籍法第 49 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考的是婚生子女的界定範圍阿..........就是考民法= =|||
是說結婚登記後產下的就是婚生子女嗎.........為什麼用疑問句
因為民法上有一條: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連日期都以法界定 也就是說確定是否有無血緣(是否婚生)是有明確判定
拖到這麼晚生父才來認代表有很多不確定性 所以並非一定可用父姓 而且,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該題沒有說明生父跟生母是否結婚 子女是否準正
但從這兩條來看 就算經過生父認領可後續很多地方待商榷
只有達到婚生子女的條件才是可從父姓的婚生子女
所以有父姓的選項是不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