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市長為 15 日
(B)直轄市市議員為 10 日
(C)鄉長為 5 日
(D)鄉民代表為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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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54), C(309), D(68), E(0) #3151239
統計: A(81), B(154), C(309), D(68), E(0) #3151239
詳解 (共 4 筆)
#5927810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
上開競選活動期間,以自投票前一日起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自上午7時起到晚上10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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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649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 |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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