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處理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詢問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B)實施搜索、扣押
(C)執行拘提
(D)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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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6), C(98), D(784), E(0) #1569446
統計: A(31), B(16), C(98), D(784), E(0) #1569446
詳解 (共 2 筆)
#4807613
(A)詢問被告、證人或鑑定人(O)
(B)實施搜索、扣押(O)
(C)執行拘提(O)
(D)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X;非檢察事務官工作,而是司法事務官工作)
(B)實施搜索、扣押(O)
(C)執行拘提(O)
(D)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X;非檢察事務官工作,而是司法事務官工作)
法院組織法 第 66-3 條 (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法院組織法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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