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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80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80

年份:10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8 甲持有 A 簽發經 B 背書之支票一紙,乃於該支票上記載甲自己為受款人,屆期提示退票,甲主張 B應負背書之責,B 以背書不連續,縱屬連續即為回頭背書等理由拒絕付款。依實務見解,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執票人甲既於受款人處填載其自己之姓名,其後雖未在票背背書,但執票人為甲,即構成回頭背書。回頭背書之被背書人 B 自不負票據責任
(B)有理由。執票人甲不僅須證明背書形式上連續,亦須證明背書實質上連續,B 始須負背書責任
(C)無理由。因甲之受款人為執票人甲所自填,甲有權填載,雖形式上背書不連續,但不得以背書不連續為理由抗辯,故 B 應負背書責任
(D)無理由。因 B 既在票背背書,殊不論受款人甲為何人所記載,執票人為甲即無所謂背書連續或回頭背書問題,B 即應依票據文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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