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那一種情形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範之性騷擾?
(A)求職者 A 在招募面試的時候,被另一名求職者 B 觸摸臀部
(B)求職者 C 在招募面談時,被人資主管 D 詢問是否願意成為 D 的情人,如果願意,D 就會僱用 C
(C)受僱者 E 在醫院擔任護理師,在使用醫院洗手間時,被同在醫院使用洗手間的街友 F 襲胸
(D)主管 H 暗示下屬 G,如果 G 陪 H 去墾丁度假三天兩夜,即可獲得升遷的機會。G 考慮過後,陪 H 去墾丁度假,事後也獲得升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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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0), B(91), C(933), D(474), E(0) #3311091
統計: A(1070), B(91), C(933), D(474), E(0) #3311091
詳解 (共 7 筆)
#6207527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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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二、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三、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二、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三、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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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4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2、5、12、13、27、34、35、37、38-1、40條條文;增訂第13-1、32-1~32-3、38-2~38-4、39-1條條文;除第5條第2~4項、第12條第 3、5~8項、第 13、13-1、32-1~32-3、34、38-1~38-3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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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884
(A)還沒確定錄取成為正式員工,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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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7125
《Q:何謂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如何適用?》
https://wpd.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B198D3C936E63528&sms=A67E8E0DD784F759&s=63F812DF999483C0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因此,(A)錯的點在:
題目是求職者對求職者的性騷擾,而該法為雇主對求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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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0144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之性騷擾有兩種情形:一、「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二、「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受僱者在工作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一個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通稱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利用職權,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與否、報酬、考績、陞遷或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之情形通稱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利用職權,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與否、報酬、考績、陞遷或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之情形通稱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又,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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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4784
(A) 求職者 A 在招募面試的時候,被另一名求職者 B 觸摸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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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 求職者 B也是來面試的,還不是公司的人
因此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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