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關於本條所稱各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選舉保留婦女保障名額,已違反平等原則之憲法要求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得以全國作為原選舉區逕行罷免
(C)創制與複決為人民主動發起之權利,公民投票法規定立法機關就重大政策之爭議得交付公民投票,已違 反代議民主原則
(D)為保障人民之創制與複決權,立法機關應就公民投票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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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27), C(129), D(3396), E(0) #3116465
統計: A(40), B(127), C(129), D(3396), E(0) #3116465
詳解 (共 3 筆)
#5846005
釋字33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 定」,即係本於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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