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妨害公務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性質為結果犯,須使公務員執行職務確有遭到妨害之結果
(B)以強暴、脅迫手段對公務員非法職務行為加以反抗,不成立本罪
(C)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
(D)通緝犯將便衣刑警誤認為尋仇之人,而將其推倒在地反抗逮捕,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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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197), C(66), D(256), E(0) #3524938
統計: A(465), B(197), C(66), D(256), E(0) #3524938
詳解 (共 3 筆)
#6632515
這段說法「本罪性質為結果犯,須使公務員執行職務確有遭到妨害之結果」是錯誤的,妨害公務罪是「行為犯」,只要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實施強暴、脅迫的行為就成立犯罪,不以發生妨害公務的結果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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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如下:
- 行為犯(Action Crime):: 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犯罪就成立,不需要有特定的結果發生。
- 結果犯(Result Crime):: 必須要發生某種特定的結果,犯罪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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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的正確性質:
根據刑法第135條,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即構成妨害公務罪,即使公務員的職務並未受到實際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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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您只要做出強暴或脅迫的動作,讓公務員感到恐懼或難以執行職務,即使他最後還是順利完成任務,這也已經構成了妨害公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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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您如果對他大吼大叫、推擠他,導致他無法順利執行,這就可能構成妨害公務;反之,如果您只是在旁邊大聲抱怨,而沒有對公務員的身體或精神造成影響,這通常就不會被認為是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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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妨害公務罪是舉動犯(行為犯),非結果犯,行為人只要有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加強暴或脅迫的行為即構成,不須證明公務員職務確已受妨害。因此,(A) 敘述錯誤,是此題的正確答案。
- (A) 錯誤:妨害公務罪性質為舉動犯,行為人著手施加強暴脅迫即成立,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 (B) 正確:對「非法」職務行為反抗,若該公務行為本身違法或不符法定程序,則可能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 (C) 正確:刑法增訂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則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
- (D) 正確:通緝犯誤認便衣刑警,並反抗逮捕,若該逮捕本身不符法定程序(例如非現行犯,卻未依程序逮捕),則其反抗行為可能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解析 (A) 錯誤的關鍵:
妨害公務罪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結果」。只要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等行為,即使公務員最終仍順利完成職務,行為人仍可成立本罪。
妨害公務罪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結果」。只要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等行為,即使公務員最終仍順利完成職務,行為人仍可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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