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以成文法為主之國家
(B)具有濃厚大陸法系之色彩
(C)採公、私法二元化設計
(D)採民商分立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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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778), C(421), D(4140), E(0) #2791200
統計: A(122), B(778), C(421), D(4140), E(0) #2791200
詳解 (共 7 筆)
#5414072
我國是大陸法系,其應採民商分離,但卻例外效仿瑞士採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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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928
大陸法系,效仿瑞士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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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443
民商分離是指在一個法律體系中,民法典和商法典各自獨立、並存,分別規範一般民事關係與特殊的商事交易關係,例如德國、日本早期採用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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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中國大陸的「民商合一」模式相對(民法包容商事規定)。簡單來說,就是把調整一般人關係的民法和調整商人、商業活動的商法,分成兩部獨立的法典來制定和適用。
主要特點
- 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
- 體系劃分:民法典管一般人(如物權、債務、家庭),商法典管商人及商事行為(如公司、票據、證券)。
- 適用原則:商事關係優先適用商法典;若商法無規定,則補充適用民法。
- 歷史淵源:源自歐洲大陸法系,早期如法國、德國的立法都採取此模式。
與民商合一的比較
- 民商分離:民法和商法是兩套獨立的法典體系,如德國、日本。
- 民商合一:商事法律規定被整合到《民法典》的特別法或單行法中,民法是基礎法,商法是特別法,如瑞士、台灣、中國大陸。
為什麼會產生?
- 商業活動的特殊性(速度快、專業性強)與民事活動的普遍性不同。
- 早期貿易習慣(如商人法)獨立發展,與民法逐漸區隔。
- 為適應商品經濟發展而形成獨立商法典的需求。
舉例
- 民商分離國:德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是兩本不同的書。
- 民商合一國:台灣的《民法》中包含了許多商事(如公司、票據),不另立單獨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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