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
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
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上述之「一定基準」,目前財政部定
為多少元?
(A)30 萬元
(B)36 萬元
(C)48 萬元
(D) 50 萬元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
未解鎖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