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最高法院之判例,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依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其效力為?
(A)具相當於形式法律之位階
(B)具相當於行政命令之位階
(C)停止適用
(D)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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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132), C(192), D(573), E(0) #2943265

詳解 (共 3 筆)

#5530279

法院組織法§57-1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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