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投資收益不一定要每年分配
(B)投資收益分配時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C)基金分配之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不動產交易所得,併入受益人每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D)受託機構為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而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自信託財產扣除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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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9), C(107), D(472), E(0) #590470

詳解 (共 2 筆)

#1485817
(B)投資收益分配時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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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投資收益不一定要每年分配
投資收益應每年分配
1.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其信託利益應每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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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投資收益分配時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個月內為之
投資收益分配時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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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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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金分配之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不動產交易所得,併入受益人每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基金分配之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不動產利息所得,併入受益人每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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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前項規定分配之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所得,按利息所得課稅,不計入受託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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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託機構為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自信託財產扣除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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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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