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未訂定職業安全生管理計劃、設置組織、人員,並實施自動檢查,有何處
罰?
(A)處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
(B)處新台幣 9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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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0), C(203), D(269), E(0) #2631285
統計: A(21), B(30), C(203), D(269), E(0) #2631285
詳解 (共 3 筆)
#5429511
本題為考職安45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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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3年30萬,
三萬三十萬化病評檢調重代,
一年十八萬三退么八妊娩破停,
3年15萬未甲乙丙丁危評停工
......
1人死亡(3年30萬)、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應於8小時內通報。
未通報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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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三萬三十萬元,化學,職病,製評,檢查,重大職災
(三萬三十萬,化病評檢調重代,
三碗三十萬, 發病瓶子吊重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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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不法侵害、身心健康之安全衛生措施)、第十二條第四項(環測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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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十七條(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第十八條第三項(雇主不得對行使退避權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第三十三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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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勞工
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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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44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化學品安全資料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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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第八條第一項(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第十三條第一項(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 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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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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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機械設備符合安全標準)、第八條第一項(型式驗證合格)、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化學品者(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執行所 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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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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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危害性之化學品,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必要通識措施)、第十一條第一項(化學品分級)、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職安衛管理系統,一類200人, 二類500人, 石油裂解, 危害化學品),經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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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雇主應有合規定必要安衛生設備措施)、第十二條第一項 (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值)、第三項(環境監測)、第十四條第二項 (優先管理化學報請中央主管)、第十六條第一項(危險性機設代行檢查)、第十九條第一項 (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特殊危害減工時)、第二十四條 (危險機設備之操作人員技能檢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母性健康危害之虞)或第 三十七條第一項(職災急救、搶、救調查)、第二項(重大職災八小時內報勞檢)之規定;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肌肉,異常工作負荷,不法侵害,身心健康)致發生職業病。 .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裂解,危害化學品製程安全評估)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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