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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28.民法修改前之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反憲法之:
(A)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B)平等原則及憲法保留原則
(C)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D)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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