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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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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年份:
93年
科目:
公職◆憲法
28.民法修改前之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反憲法之:
(A)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B)平等原則及憲法保留原則
(C)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D)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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