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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實務及法令(含計算)#81998 | 科目:地籍測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實務及法令(含計算)#81998

年份:106年

科目:地籍測量

28.甲、乙兩筆相鄰土地於辦理地籍圖重測時,經通知後甲地由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乙地逾期未到場指界,其相鄰之界址應:
(A)以甲地所有權人指界位置辦理
(B)依據實地地物位置施測
(C)移送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維護乙之權利
(D)不予施測以維護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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